在法律领域中,刑事辩护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它不仅要求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拥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滑莹正是这样一位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士。
滑莹律师是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她担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并被认定为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律师。此外,滑莹律师还获得了“济南市十佳青年律师”的称号。她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得到了广泛认可。
滑莹律师积极参与法制宣传工作,她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12频道《法律讲堂》栏目的主讲人,同时也是央视频《法讲》栏目的主讲人。通过这些平台,她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大家的法治意识。
除了法制宣传,滑莹律师还担任多个重要社会职务,包括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济南市历下区护企优商律师服务团成员以及山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她在法律界的影响力,也展现了她对社会责任的担当。
滑莹律师还担任多个地方政府的法律顾问,如济南市钢城区政府法律顾问、泰安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等。她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滑莹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
案件概况
2011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共同筹资合伙修建某大厦时,以某县某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某县城建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国家的499.8万元配套资金投入三人共同修建的大厦当中。其间,姜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把配建资金顺利转入公司账上,并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2014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商量后,将该宾馆以两千万元整体转卖给了他人,闫某某和马某某积极参与其中充当中间人在转卖协议书上签字。
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案后,及时阅卷,数次和办案人员沟通案件,提出辩护意见:首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其次,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并没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目的。辩护人不断和办案人沟通,充分论证了被不起诉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说服办案人员上会讨论此案。
本案意义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作了详细规定,但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仍然较少。本案是为数不多的职务犯罪案件被不起诉之一。
案件概况
A是某省民营企业家,在一次乘坐高铁的过程中,快要下车的时候看到邻座已经没有人了,但是座位前方的储物兜里放着一个眼镜盒,其拿上眼镜盒后下车了。后邻座乘客报警,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
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会见A时,A辩解自己根本没有盗窃眼镜的想法,其在拿眼镜盒的时候并不清楚盒内装着什么东西,其拿眼镜盒的目的是想追出去将眼镜盒还给邻座(他以为邻座已经下车,忘记带眼镜盒)。其在出了车站的闸口后等了两分钟的时间,以为能够等到邻座;其将眼镜放到了自己车的前窗,并和司机说把东西放好。于是辩护人申请调取闸机口的录像以及司机的证人证言,提出了潘某某并不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意义
本案的不起诉决定,其核心意涵并非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合法性价值评判,更非宣告该行为 “正当”;其本质要义在于,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据裁判规则与法定证明标准框架内,现有证据体系尚不足以形成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犯罪成立的确定性认定。
滑莹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她将继续致力于刑事辩护工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