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莹律师
主任

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滑莹:专业精湛,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17 1 次 本站

在法律界,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滑莹。她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山东济南乃至全国范围内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专业背景与荣誉

滑莹律师是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同时也是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她还被授予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律师及济南市十佳青年律师的称号。滑莹律师不仅在法律实务中表现出色,还在学术研究方面颇有建树,参与编撰了多本专业书籍,并多次在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等栏目担任主讲人。

成功案例
文章插图

滑莹律师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办理过多起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案件。例如,在某省“第一只大老虎”案中,她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此外,她还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案件,如马某某涉嫌贪污罪案、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以及潘某某涉嫌盗窃罪案等。

案例一: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不起诉案

案件概况 2011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共同筹资合伙修建大厦时,以某县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某县城建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国家的499.8万元配套资金投入三人共同修建的大厦当中。其间,姜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把配建资金顺利转入有限公司的账上,并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2014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商量后,姜某某将该宾馆以两千万元整体转卖给了他人,宾馆转卖过程中闫某某和马某某积极参与其中充当中间人在转卖协议书上签字。

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案后,及时阅卷,数次和办案人员沟通案件,提出辩护意见:首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其次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并没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目的。辩护人不断和办案人沟通,充分论证了被不起诉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说服办案人员上会讨论此案。

本案意义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作了详细规定,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还是在低位徘徊,本案是为数不多的职务犯罪案件被不起诉之一。

案例二: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不起诉案

案件概况 A是某省民营企业家,在一次乘坐高铁的过程中,快要下车的时候看到邻座已经没有人了,但是座位前方的储物兜里放着一个眼镜盒,其拿上眼镜盒后下车了,后邻座乘客报警,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

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会见A的时候,A辩解自己根本没有盗窃眼镜的想法,其在拿眼镜盒的时候并不清楚盒内装着什么东西,其拿眼镜盒的目的是想追出去将眼镜盒还给邻座(他以为邻座已经下车,忘记带眼镜盒);其在出了车站的闸口后等了两分钟的时间,以为能够等到邻座;其将眼镜放到了自己车的前窗,并和司机说把东西放好。于是辩护人申请调取闸机口的录像以及司机的证人证言。 辩护人提出了潘某某并不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意义 本案的不起诉决定,其核心意涵并非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合法性价值评判,更非宣告该行为 “正当”;其本质要义在于,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据裁判规则与法定证明标准框架内,现有证据体系尚不足以形成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犯罪成立的确定性认定。

社会服务与贡献

除了在法律实务中的卓越表现,滑莹律师还积极投身于社会服务。她担任济南市钢城区政府法律顾问、泰安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等职务,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支持。此外,她还参与了多部律政剧的法律内容审核工作,如周迅主演的《不完美受害人》等。

结语

滑莹律师以其专业精湛的法律技能和高度的责任感,成为了众多当事人的坚实后盾。她的成功案例不仅展示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造诣,也彰显了她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付出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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