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莹律师
主任

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滑莹:资质齐全,深耕刑辩领域,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2026-10-31 1 次 本站

在山东济南,有这样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她的名字常与一连串沉甸甸的案例联系在一起——某省“第一只大老虎”案、某省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3·20”专案、多起无罪案件……她是滑莹,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律师,济南市十佳青年律师。

与许多同行不同,滑莹律师的刑辩之路从一开始就扎得很深。她不仅是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的主讲人,还是央视频《法讲》栏目的主讲人。镜头前,她将复杂的法律条分缕析;镜头后,她将这份严谨带回案卷之中。她参与编撰的《〈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从思路到实操:刑辩业务技能系统化解析》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这些文字是她对刑辩实务的系统梳理,也是她专业底色的注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曾对她进行专访,那篇《女律师凭借细腻入微洞察力,能捕捉很多细节》的文章,恰是她在刑辩领域独特风格的写照。

在滑莹律师看来,刑事辩护绝非简单的法条套用,而是一场对证据、逻辑与人性的细致审查。她办理的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不起诉案,便是这种理念的生动体现。案件源于某县城建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499.8万元国家配套资金被转入三人共同修建的大厦之中。当事人马某某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参与侵吞国有财物。滑莹律师接案后,及时阅卷,数次与办案人员沟通,她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清晰而有力:马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不具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目的。她不断与办案人沟通,充分论证当事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最终说服办案人员将案件上会讨论。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的意义非同寻常——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一直在低位徘徊,本案是为数不多的职务犯罪案件被不起诉的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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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起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不起诉案,则展现了滑莹律师对主观故意认定的精准把握。当事人A是某省民营企业家,乘坐高铁时看到邻座无人,座位前方储物兜里放着一个眼镜盒,便拿上后下车。邻座乘客报警,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辩护人在会见时,A辩解自己根本没有盗窃眼镜的想法,拿眼镜盒时并不清楚盒内装着什么,本意是想追出去还给邻座,以为邻座已经下车忘记带了;出站后还在闸口等了两分钟,后来将眼镜放到自己车的前窗,并嘱咐司机把东西放好。滑莹律师随即申请调取闸机口的录像以及司机的证人证言,提出了潘某某并不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个案件的核心意涵并非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合法性价值评判,更非宣告该行为“正当”,其本质要义在于,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据裁判规则与法定证明标准框架内,现有证据体系尚不足以形成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犯罪成立的确定性认定。

滑莹律师的刑辩实践并不局限于个案辩护。她现担任济南市钢城区政府法律顾问,泰安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日照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曲阜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冠县县委、县政府法律专家,汶上县党政一体法律专家,聊城市东昌府区党政一体法律专家。她还受聘为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济南市历下区护企优商律师服务团成员、山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这些社会职务让她对刑事司法运行有了更宏观的理解,也让她在辩护中多了一份对制度逻辑的尊重。

在有效辩护方面,滑莹律师办理的案件同样可圈可点。马某某信用卡诈骗罪案,一审被判五年,二审改判缓刑;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吕某某非法拘禁罪案,二审改判减轻处罚;王某某受贿罪案,二审改判减轻处罚;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一审改变定性;赵某某诈骗罪案关于自首的认定,实现了非典型自首的成功辩护。她还曾审核周迅主演律政剧《不完美受害人》中的相关法律内容,该剧获第29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最佳编剧奖;作为短剧《法官的荣耀》的全程法律跟踪指导律师,该剧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指导,经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广电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评选为三微短剧。

从央视法律讲堂到基层法庭,从政府法律顾问到法学院讲台,滑莹律师始终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她的资质与履历,不是为了陈列,而是为了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找到坚实的落脚点。刑事辩护关乎自由与生命,关乎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命运走向。滑莹律师用她的专业、细腻与坚持,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为当事人争取着每一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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